失業救濟金申請 | 辦法 表格 資格 條件
失業救濟金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,得請領失業給付:
- 非自願離職。
- 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,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。
-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。
-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。
給付標準及期限 ;
一、 |
給付標準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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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 給付期限: | ||
1. |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。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,最長發給9個月。 | ||
2. | 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,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,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9個月,必要時得再延長之,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。但延長給付期間不適用第13條及第18條之規定。 | ||
3. | 前項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認定標準、請領對象、請領條件、實施期間、延長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,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 | ||
4. |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前 3 項給付期間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者,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。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 18 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,以發給前 3 項所定給付期間為限。 | ||
5. |
依前 4 項規定領滿給付期間者,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,其失業給付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二分之一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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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 | 依前項規定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,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。 | ||
7. |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,係指就業保險年資並不影響被保險人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。 | ||
(1) |
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,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,但都由勞工保險局承辦。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,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,本保險(就業保險)年資重行起算,乃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,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,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,合先敘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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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|
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,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,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,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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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給付金額之扣除: |
請領手續
符合失業給付條件之申請人,應檢附下列文件,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。
失業(再)認定、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。
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。
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。
身心障礙者,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。
有扶養眷屬者,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:
(1)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(2)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,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。
離職證明文件: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;其取得有困難者,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,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,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、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。
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,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:
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。
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。
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。
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,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,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。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,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
案例 : 之前的經驗很不好,我想有借貸經驗的人都知道,每當去借款,不論是借貸公司或銀行,總是大小眼瞧不起人且態度又差讓我感到嚴重受到歧視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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